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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引以為鑒!東莞一企業因未履行這項義務被罰款還要責令改正生產經營中使用配額進行碳排放,卻逾期不履行清繳義務,也不支付相應的費用,這類企業現在接到省生態環境廳的責令改正通知。6月21日,省生態環境廳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東**明電力有限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這是今年東莞首家因未履行碳排放義務而被要求責令改正的企業。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2014年3月起,重點企業排放二氧化碳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對碳排放管理的適用范圍及主管部門責任、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機制、配額分配與交易機制、監督管理機制和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我省碳排放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通過政府向企業分配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額,明確企業碳排放權益和控制碳排放責任,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自主選擇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方式,從而以低成本實現節能減碳總體目標。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工作。東莞**電力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清繳配額。對于這類企業,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還將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及本省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公布。此外,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相關標簽:東莞廢氣處理、費用處理 相關信息 |